《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那么,如果職工在辦理完離職手續的當天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事件回放
張某于2019年到公司上班,2021年6月1日向公司提出了辭職,6月30日在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在張某辦完離職手續回家途中,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一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并被該貨車碾壓,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張某在該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經查,該交通事故地點是公司去往小王家的必經之路。
事故發生后,張某家屬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于同年作出受理決定,并于同日向勞務派遣單位發出《關于提交張某死亡書面情況的函》。該單位作出了《關于張某不符合工傷認定情況的說明》并提交了相關附件。
仲裁裁決
張某家屬認為:車禍發生在回家途中,應該認定為工傷,要求公司按照工亡的標準賠償。
公司認為:不能算工傷。因為車禍當日張某已經向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在辦理完離職手續的那一刻,張某就不再是公司的員工了,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自然談不上工傷賠償的問題。
張某家屬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公司不服人社局決定,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了維持工傷認定的決定。但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不應算是工傷,要求人社局撤銷工傷認定的決定,后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為工傷,最終公司敗訴。
溫馨提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身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在辭職當天完成的交接工作也是其工作的組成部分,在完成交接后按照合理的上下班路線返回居住地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故,勞動者在辭職當日按照合理路線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車禍身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與此類似的是勞動者在接受聘用后,首次前往用人單位的途中發生車禍的,在符合“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條件下,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也理應認定為工傷。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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