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離職關系,是人力資源從業者的工作內容之一,離職證明怎么開?有什么注意事項?人單位能否在離職證明中寫明離職原因?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關某于2008年7月14日入職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2011年3月30日,公司解除了與關某的勞動合同。4月8日向關某出具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其中第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寫了兩條: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關某認為解除合同通知書上寫了解除勞動合同原因,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范疇,對其之后的求職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打壓了我平等就業的權利,故要求公司刪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第二條后重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公司不刪,隨后,關某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刪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第二條后重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
【仲裁裁決】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么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同時,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證明書記載的原因屬實,據此,裁決公司重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
【溫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離職證明到底該怎么寫?
1、必備項,即二十四條四大項內容的寫法
值得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其他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故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并加蓋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有時候勞動者基于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后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3、離職原因不能隨意寫
事實上,立法規定不需要寫離職原因,因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證明勞動關系終結,而非證明勞動關系因何種原因而終結。
4、記得做好公司機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員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義務“的內容,用來提醒員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離職,員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機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機密去獲利。
最后,一式兩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讓員工本人簽收。
離職證明的內容如果對員工的求職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容易產生勞資糾紛,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及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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